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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地铁车厢内蹲坐被另一乘客砸伤,法院判地铁公司赔偿15.6万

摘要: ...

早高峰乘地铁上班途中,时年29岁的小雅(化名)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厢,列车在运行晃动时,另一乘客陆某摔倒并砸中小雅,致小雅受伤。小雅遂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27.3万余元。

11月29日,澎湃新闻记者从该案民事判决书中获悉,此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小雅15.6万余元。

原告小雅诉称,2024年7月,她在乘坐上海地铁一号线上班途中,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厢。行经上海火车站时,车辆急刹车,陆某倒在她身上导致她晕厥。经医疗机构诊断,小雅为腰椎骨折、腰部损伤。经鉴定评定,小雅构成10级伤残,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原告认为,事发于早高峰时段,被告运行地铁不平稳,未控制客流,导致陆某及其他乘客无足够扶手支撑,也未对明显行为异常的陆某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放任其侵害乘客的危险发生,更未对身体不适的原告采取任何救助,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合计27.3万余元。

被告地铁公司辩称,本案中,原告受伤系因自身重大过失所致,被告不存在违约,理由有四点。一、被告车辆并未急刹车,事故发生时,列车仅系在正常行驶中产生了轻微晃动。除陆某外的其他乘客均未发生站立不稳的情况,更没有摔倒。二、原告受伤系自身重大过失所致。事发时原告蹲坐在地上,原告诉称其当时身体不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事发时陆某正抬头观察行驶路线图,未注意到蹲坐在地上的原告,导致陆某被原告绊到后意外摔倒在原告身上。同时,车厢内播报提醒乘客“列车运行,请站稳扶好”。原告不顾被告提醒,蹲坐在地上。三、被告已完成救助义务。车辆到站后,被告工作人员当即对原告实施了救助,站长呼叫了120救护车。四、被告没有义务对案外人陆某采取防护措施。陆某所患亨廷顿舞蹈症并非常见疾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该病症患者不能出入公共场所或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受伤是否系其重大过失造成。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时系早高峰时段,车厢内乘客较多,涉案列车未出现急刹,但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一定程度晃动。原告在列车车厢内是蹲坐状态。法院认为,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群集中处采取蹲坐姿势会增加自身被踩踏、擦碰或砸伤的风险,但本案中,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原告系被陆某摔倒后砸伤,结合当时车厢环境,原告蹲坐行为尚未达到对自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故系一般过失。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于伤害后果的发生有相应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经法院对各项费用进行确认,认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万余元,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15.6万余元。